原告李**与被告狄**、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平安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4426.6元(已扣除平安保险支付的18000元及车方垫付款3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2日16时50分,狄**驾驶车牌号为苏dv××××的小型轿车,搭载乘员杨**、杨**、周**,沿360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宜兴市360省道西渚镇石门村道路口,在红灯亮时继续通行,与沿西渚镇石门村道由南往北行驶的李**驾驶的车牌号为苏bo××××的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杨**、杨**、周**受伤,平安保险承保了涉案车辆的交强险和限额2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