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是正确的。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表示曾通过某医院的贾姓医生咨询了眼科医生,回复是被害人的伤情不严重,故提出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经查,经法院联系上诉人提供的贾姓医生,该人拒绝提供所咨询的眼科医生的姓名、联系方式,故本院无法核实相关情况;在案的鉴定结论经法定机构作出,依据的鉴定材料真实、有效,未发现有重新鉴定的理由,故上诉人所提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间的问题,经查,被害人于案发当日3月7日及3月8日先后到宣武医院与同仁医院检查,医院对被害人伤情做了相应检查,进行了诊断,并有诊断证明、ct报告单等在案为证。公安机关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的时间,不...(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