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车车辆维修费2000元、日常性替代性交通工具代步费1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直接向原告支付。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7日19时30分许,刘*驾驶案外人名下津k37177号小客车沿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行驶时,与由原告驾驶的津gy××××号小轿车发生接触,造成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冠华分中心出具的第11-202004583号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