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杨**与被告杨**、第三人刘*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缪*,原告杨**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缪*,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第三人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告将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号楼×单元×室对被告的赠与;2.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向两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82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为二原告长子,第三人为被告妻子,案外人杨*3为二原告次子,2017年4月24日,二原告、被告及案外人杨*3签订《协议书》,约定二原告将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号楼×单元×室赠与被告,在二原告健在的情况下,该房屋使用权归二原告,被告对二原告有赡养义务,否则二原告有权追讨赠与被告的房产或现金。但在2020年10月18日被...(本文书还有3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