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某某******(以下简称武汉某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某*********(以下简称赤壁市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武汉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赤壁市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67687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21250元(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自2022年2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24年5月18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8日,武汉某某公司与赤壁市某某公司在赤壁市签订《钢材供销合同》,约定武汉某某公司先行为赤壁市某某公司垫资3000000元的钢材款,垫资款3000000元赤壁市某某公司在武汉某某公司自第一次送...(本文书还有3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