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泗阳县某********、蒋**、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被告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蒋**、周*共同向原告支付承揽工程款13000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利息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蒋**、周*共同承担律师费10000元;3.被告承担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5日,被告蒋**、周*在位于泗阳县,开办泗阳县某********,张**承建其内部**层钢结构平台,张**与泗阳县某********店长周*签订xxx汽车配件经营部**层钢结构平台协议,约定工程款134500元,包工包料,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定金4500元。此后,张**按照协议完成了约定事项,并且被告接收使用至今。2022年7月6日,泗阳县某********店长...(本文书还有3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