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与被告史**、中国人民****************(以下简称滨州财保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史**、被告滨州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47270.0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3日,被告史**驾驶四轮电动车行驶至田二河镇车站路段,因操作不当与原告推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史**为事故车辆在被告滨州财保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伤后在汉川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2019年12月27日,经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后续治疗费2万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二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被...(本文书还有2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