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与被告杨**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财保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89896.18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共计人民币6125.31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89896.18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4日起按日0.0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13日,被告杨**因融资需要,向原告某某公司投保了《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下称某某单》),该某某单》约定: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及以上或发生其他《平安产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c款)条款》第四条约定...(本文书还有2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