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薛*因与被上诉人曲靖市麒**********(以下简称裕华公司)、原审第三人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远公司)、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辽02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裕华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赵*与姜*是朋友关系,上诉人是通过姜*认识的赵*,常理而言,上诉人不可能与被上诉人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协议》。赵*与姜*就合同内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姜*委托上诉人代表其在《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上签字,此事实姜*及赵*都是明知的。案涉车辆后续的融资、抵押贷款、担保及经营款项的收付、诉讼等都是被上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赵*和妻子刘**与姜*直接进行的,没有上诉人任何意见或签字,此事实也能证明《车辆挂靠经营协议》是被上诉人与姜*之间进行的。2.即使按照《车辆挂靠经营协议》的约定,也是向银行贷款购买案涉车辆,但事实上,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没有按照约定向银行申请贷款而...(本文书还有4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