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王*、原审被告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某某公司赔偿李*89822.66元;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李*、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李*的护理费应为1950元。护理费应当按照住院13天计得1950元(150元×13天)。结合李*伤情以及出院病历并没有出院后需要陪护的医嘱,故一审法院支持出院后护理费明显错误。二、李*主张的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李*系未成年人,其银行转账未备注相应转账记录的性质为工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李*应补充提交单位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佐证,否则应当承担举...(本文书还有35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