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中国人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委托进行了鉴定评估,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各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请求判决:被告赔付车辆损失317322元、鉴定费25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其粤eg××**车辆向被告投保了车损险等。2022年9月9日该车发生单方事故导致车损,驾驶人当即履行了报案义务,但被告长时间未予定损赔付。
被告中国人某**********辩称:1.根据诉中委托鉴定评估的意见,讼争车辆事发时交易价值为32万元,减去发生事故后的残值7万元为25万元,应当认定原告车辆的受损价值为25万元;2.诉中委托鉴定评估结论与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存在4万元的差额,故原告应承担部分重新鉴定的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