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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某*****与杨*、邱**等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桂01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22-05
  •  
  • 【案例概要】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男,1982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邱**(曾用名邱某二),男,1985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邓**,男,1967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男,1992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西丹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男,1992年9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上诉人南宁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娱乐会所”)因与被上诉人杨*、邱**、邓**、吴**、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8月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询问、调查和调解。上诉人某某娱乐会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杨*、邱**、邓**、吴**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经本院依法传唤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娱乐会所上诉请求:一、维持(2019)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撤销第四项,改判支持某某娱乐会所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由杨*、邱**、邓**、吴**、李**共同负担。诉讼中,某某娱乐会所将其上诉请求变更为:一、维持(2019)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二、判令杨*、邱**、邓**、吴**、李**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547459元、2019年3月工人工资307645元、某某娱乐会所承包期间内欠付的第三方货款74994.5元。事实与理由:一、根据《娱乐会所承包经营协议书》的约定,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某某娱乐会所于2019年3月17日发函给杨*等人,要求其履行支付欠付的货款及履约保证金等合同义务,但其并未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某某娱乐会所短时间内无法找到新的承租人,而场地租金、工人工资、物业管理费等均继续...(本文书还有853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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