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告的损失问题。1.车辆损失。本院司法委托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程序合法,分析过程详尽,鉴定结论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车辆损失金额是159763元。2.拖车费。事故发生地点是江门市新会区新江公路路段。原告将车辆拖回珠海市维修,其主张事故发生地靠近珠海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结合事故发生后发生拖车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考虑,本院酌定拖车费为2250元。3.评估费。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发生的评估费6580元,应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预交的司法委托评估费15865元,是为查明事故损失的必要和合理的开支,应由人民保险公司承...(本文书还有5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