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兰*、马**、范**、某某公司*、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群,被告某某公司*、兰*、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某公司*、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兰*、马**归还贷款本金3999701.5元,并支付截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的贷款利息317528.26元,罚息356555.95元,复利27245.12元,本息总计4701030.83元;2.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兰*、马**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3766元;3.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兰*、马**按照年利率11.74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24年1月18日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期间的利息(含罚息、复利);4.判令某某公司*、马**对上述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原告对房屋、西宁市城中区滨河南路**号**号楼**单元**室房屋,[他项权证号:青(2021)西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23002号]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上述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7日,原告与某某公司*、...(本文书还有5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