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乡县某**(内乡某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某南阳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乡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某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乡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给原告的车辆维修期间对停运损失共计8389.2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2月6日7时30分,王*驾驶xxx号小型汽车,在内乡县灌涨镇杨*村李*路段与同向在前薛*驾驶的号大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号车乘坐人常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内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号小型汽车登记在名下,在被告某南阳公司投保有...(本文书还有25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