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沧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17.16元,利息、罚息、利息复利及罚息复利共计2609.48元(利息等已算至2021年6月1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19日,被告通过手机网上银行线上申请“交通银行惠民贷”个人消费贷款,贷款编号尾号**,贷款金额3000元,提款方式手机提款,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贷款期限12个月。原告为被告发放贷款后,截至2021年6月1日,被告到期未还本金及利息合计5126.64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惠民贷个人信用消费贷款合同》一份;2.交通银行(沧州分行)已还款明细表与欠款明细...(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