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志诚********(以下简称志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东*********(以下简称永益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志诚公司上诉请求:l.撤销(2020)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2.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志诚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对结算争议部分进行现场核对为由,径自推定志诚公司以其行为表示双方的补充协议已更改,并直接认定志诚公司同意按中介结算书进行结算,前述推定及认定缺乏事实依据,系不尊重契约精神,显属错误。第一,从永益村委会的答辩意见以及其对案涉两份《中介结算书》的举证意见来看,永益村委会作为与志诚公司利益相反、互相对垒的诉讼当事人,其明确表示,志诚公司对于案涉两份《中介结算书》系一直不认可不确认的,但一审法院仍认为“志诚公司同意按中介结算书进行结算”,并认为志...(本文书还有2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