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未到庭、未答辩。
被告宝航公司辩称,我公司只是事故车辆豫en××××号车的登记所有人,实际所有人为被告支**,其享有对该车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我公司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平安财险汤阴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超出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各项诉请过高,停运损失、评估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我公司不予承担。
被告支**辩称,我是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我的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本文书还有1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