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与被告某**(某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9360元,其中车辆损失97180元、评估费5680元、主挂车施救费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所有的津c6××**号车辆在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2024年10月12日,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蓟州区××路××路交口由东向西行驶,与前方么学平驾驶的津c9××**号车辆接触碰撞,后么学平车辆失控撞到前方半挂车,造成原告及么学平车辆损坏,康**受伤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文书还有1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