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袁**支付苏**劳务工资14000元、律师费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诉讼过程中,苏**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袁**支付苏**劳务工资7000元、律师费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7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6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本文书还有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