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被告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2024)鄂0116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刘**对该裁定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1民辖终****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25年3月11日恢复审限,管辖上诉期间审限予以扣减)。后原告申请追加何**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和雷*、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给付原告...(本文书还有2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