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库车某商*(以下简称某商行)与被告陈**、欧**、库车某餐*****(以下简称某餐饮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商行的经营者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陈**、欧**、某餐饮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74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12,909元;50,742元×4.3%÷12个月×71个月(自2018年10月23日-2024年9月23日),共计63,651元;3.判令本案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陈**找到原告,和原告商量给其所在的某餐饮公司送饮料酒水等货物。协商完后,原告按要求给某餐饮公司送货,双方以销货清单进行结算,销货清单上有陈**及某餐饮公司员工签字。截至2018年10月23日,陈**及某餐饮公司还剩60,742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向陈**及某餐饮公司索要货款,对方均互相推诿不予支付。另查,某餐饮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欧**系涉案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原告认为被告不予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且某餐饮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欧**为案涉时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亦应当承担连带给...(本文书还有5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