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喻**因与被上诉人某股份有*******(以下简称某银行长沙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喻**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为驳回某银行长沙分行针对喻**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某银行长沙分行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能依法追加本案利害关系人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导致案件核心争议事实未能查清,依法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因某公司根本违约导致案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被依法解除,进而导致本案的产生,而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前述两份合同解除后的后续银行贷款偿还责任承担问题。从客观事实的角度上来说,某公司作为实际收取某银行长沙分行发放的银行贷款的唯一法律主体;从法律依据的角度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已明确规定应由某公司承担剩余银行贷款的偿还责任,基于此,某公司无论是从客观事实上还是法律依据上来说,都应当是本案无法回避的共同被告。与此同时,在本案一审程序中,因一审法院未能依法追加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导致本案核心争议事实即喻**已回收购房款项的实际情况、后续购房款项回收的可能性以及在合同解除后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法律依据和客观事实以及最终责任承担等相关问题上均未能查清客观事实,最终导致形成错误判决。综上所述,本案...(本文书还有64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