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仰*与被告何**、黄**、金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仰*申请撤回对金国彬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仰*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何**、黄**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按照年息18%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照年息18%计算);2、被告何**、黄**承担本案律师费用2万元;3、被告何**、黄**承担本案诉讼保全险费用720元;4、判令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有权以被告何**提供抵押的苏(2019)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45704号项下的土...(本文书还有2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