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志丹县保******(以下简称保安一幼)、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志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09月0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志丹县保******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人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7705.1元(包含后续治疗费)、护理费46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40元、营养费25040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10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鉴定费2280元,共计177015.1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养伤期间绩效工资损失10000元,班主任补助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9年4月30日幼儿园带领全体职工在xx组织拔河比赛,导致原告左膝前叉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等部位损伤。先后在志丹县人民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交大二院住院治疗...(本文书还有4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