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为证明其不存在抽逃出资,在庭审时当庭提交一份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由梵映公司委托北京信拓孜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拓孜信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出具审计范围为“梵映公司于2013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资产负债及2013年至2021年财务收支情况”庭后,伍**又向本院提交了另一份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亦由梵映公司委托信拓孜信公司于2022年8月28日出具审计范围为“梵映公司于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资产负债及2013年至2021年财务收支情况”伍**称因出具审计报告时,时间紧迫,部分审计工作还没有完成,故庭审时只提交了部分年度的审计报告(即第一份审计报告),庭后提交的第二份审计报告才是完整的第二份审计报告载明:“1.审计内容为2012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资产...(本文书还有25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