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涉案债权已由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作为债权人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20)粤07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的被告江门市新************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其他被告承担担保责任。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决,现已生效。在上述判决生效后,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向原告主张保险责任,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履行保险责任,向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支付了保险金890836.5元。后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涉案案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本案是根据其已履行保险合...(本文书还有5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