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与被告宋*、中国某财*****************(下称某财险南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某财险南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惠**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200382.76元;2、鉴定费2036.4元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8日,被告宋*驾驶赣a×××**汽车,在行驶至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路幼儿园路段时,与原告惠**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伤及手机衣服车辆损坏。伤后在盐城市中医院治疗。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宋*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原告的伤情已经法院委托鉴定完毕。
另查明,被告宋*驾驶的赣a×××**汽车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具状...(本文书还有3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