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路财产*************(以下简称中路保险)与被告张*、慈溪市特*****(以下简称特华商行)、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路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特华商行的经营者曹**,被告人民保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路保险以被告未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48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相应利息;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特华商行、张*未作答辩。
被告人民保险辩称:涉案×××号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2000元在另案中...(本文书还有3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