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6日以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2、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3月28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一份,承诺原告将其所有的xx小镇××号楼××层**层东户的两套商品房过户给被告指定人员,每套房子被告向原告支付十万元,共计二十万元,被告当日签署欠条表明欠付原告二十万元。现原告已经履行约定将两套房屋过户给被告所指定人员,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其支付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以过户房子形式替被告李*偿还20万元债务,被告李*于2015年3月28日向原告...(本文书还有9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