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与被告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928.94元,利息、罚息合计1907.45元,以上本息共计141836.39元(暂计至2022年10月12日,利息为年利*5.65%,罚息以年利*8.475%计算,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潘*支付原告律师费6883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2日,被告潘*以装修、购买家具等为由填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申请表》,向原告申请贷款额度30万元。2020年6年2日,被告潘*作为借款人与原告作为贷款人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5...(本文书还有3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