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音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租金13400元及该款自2025年3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房东,原告系租户。原告经中介带看房屋后于2025年3月17日与被告签订《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房屋,租赁期限自2025年3月23日至2026年3月22日,月租金5600元,按季支付,押金56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的合租人向被告支付一季度房租...(本文书还有1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