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安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委会)与被告邢**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承包协议书》;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位于李家坟北土地(南北30米,东西120米);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庭中,原告将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书;二、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实际为南北长30米、东西长60米的土地。事实与理由:坐落在陈*甫村李家坟北土地为原告村调整后的建设用地,原告曾在2010年1月23日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将土地租赁给了被告,但是被告至今未向村委会交纳租赁费,经村委会通知缴费无果,现两委为了维护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决定收回土地,特诉至...(本文书还有1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