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某某建设******与被告云*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2.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退还安全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00000元;3.原告对登记于被告姚*名下的湘j0****质押某某车辆在400000元范围内就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按4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22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迟延履行金;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双方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施工安装合同》,约定被告某某公司将项目名称为:“2021年度网络通讯铁塔土建、铁塔安装及附属施工工程”发...(本文书还有4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