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诉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偿付以上述借款为基数,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被告的雇员(驾驶员),2021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在催讨未果的情况下,故诉讼法院。
被告沈*辩称,不是借款,是原告入股200,000元。当时原告在被告公司处开车,系被告提出要求入股,因生意不好,所以才提出退股。对于退股被告也同意,但现无钱归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被告的公司雇员(驾驶员),2021年7月,双方达成合伙...(本文书还有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