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男,1968年3月**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女,1968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澳门。
上诉人陈**、江**因与被上诉人胡*、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3)沪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四项,判令胡*、江**立即返还以下借款及相应利息,包括:(1)借款本金233,86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按照年利率8%,自出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2)借款本金432,034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按照年利率5%,自出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3、判令对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被上诉人胡*、江**向上诉人提出,胡*的妹妹、妹夫经营的某某公司经营需要借贷大量资金,被上诉人自身资金不足,向上诉人请求借款,并承诺支付利息(年利率8%);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父母与女儿、女婿的关系,且日常居住在一起,家庭关系和睦,出于信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约定上诉人保留银行交易凭证及转账记录等作为凭证,没有约定借款期...(本文书还有4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