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闵**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闵**偿还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闵**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9日,闵**以生意周*缺乏资金为由向张*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息30000元。同日,张*指示张**妻子孙**向案外人孙**的姐夫付**转账200000元,委托付**向闵**支付了借款200000元,闵**支付了部分利息便不再支付借款本息。经张*多次催讨,闵**于2021年3月10日向张*出具借条一份...(本文书还有1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