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某**(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某**(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某丁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于同年9月9日作出(2024)闽0425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某丁公司异议申请。某丁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8日作出(2024)闽04民辖终****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于同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张**与某丙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向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28420元、生活护理费1063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3040元、伤残津贴1910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440元、医疗费14827.15元,合计3427087.15元;3.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张**被某丙公司派遣到某丁公司承建的××××至泉州铁路宁化至××段××段铺架工程轨道工程从事铺轨工作。2022年7月14日19时许,张**乘坐工友蒲某某驾驶的改装摩托平板车到大田县××镇××村××道给铁轨做...(本文书还有4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