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衡阳中航******(以下简称中航公司)与被告曾**、第三人中国农业**************(以下简称亚银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第三人亚银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原告单方办理该合同的网签备案注销手续,被告腾空、退出中航城市花园**栋**室房屋并交付原告;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合同违约金87071.2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项54252.63元,并以代偿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倍的标准计算自原告代偿之日起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本文书还有2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