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市大******(以下简称大兴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邵**、邵**、邵**、邵**,原审被告北京市大******(以下简称心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应对患者承担侵权责任,应以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为前提。本案中,邵**、邵**、邵**、邵**主张心康医院、大兴医院在对患者...(本文书还有4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