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与被告荣*、蒋**、中国太平****************(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太平洋公司)、中国平安***************(以下至判决主文之前简称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及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唐*,被告荣*,被告太平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8,468.3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28,008元、护理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52,8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42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本文书还有4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