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以下简称建行)与被告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借款共计306201.4元(截至2024年9月22日起拖欠本金194587.37元、违约金46583.6元、利息65030.43元,此后利息、违约金继续依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分期卡领用协议》的约定支付直至款项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债权实现费*(律师费)918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共在原告处办理两张信用卡。第一张:2020年4月26日,被告丁**在原告网点使用智慧柜台机办理信用卡多卡申请业务,申请90000元人民币额度信用卡。双方约定的计算依据以《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为准,2020年4月27日,原告...(本文书还有3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