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为与被告沈**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被告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何**向本院提起诉讼(变更后):要求被告返还代偿款79477.9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前向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借款100万元,由原告提供担保。根据(2020)浙1003民督****号支付令,法院分期从原告账户扣除了共计84246.94元(含案件受理费4769元)。被告至今未返还代偿款。
沈**答辩称:被告与何其毅系夫妻关系,现双方的离婚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何其毅和原告是亲兄弟。当时向农商行借款时因何其毅是黑名单,故借用我的名义借款。上述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追加何其毅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