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一、交通事故经过、事故责任划分。
2022年5月12日23时40分,被告袁**驾驶车牌号为粤bk××**的重型载货汽车,在东莞市高埗镇广园快线路段与原告孟**驾驶车牌号为粤ad1××**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东莞市交警支队高埗交警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袁**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孟**无责任。
二、车辆情况。
粤ad1××**号车辆登记所有人是广州市亚滴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原告使用该车辆进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并提供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予以佐证。
粤bk××**号车辆登记所有人是被告鹏泽物流深圳公司,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盐田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庭审中,被告鹏泽物流深圳公司主张粤bk××**号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被告袁**,被告袁**将该车挂靠在被告鹏泽物流...(本文书还有20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