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与被告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由审判员李*勇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向本院提出并经变更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万元及该款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0万元×392天×3.35%÷365天=14386元),以上本息合计4143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a地块防排烟工程分包协议书》,由原告施工位于乙市丙区丁镇a地块防排烟工程,双方约定合同总价固定70万元。原告依照协议书完成防排烟工程,案涉工程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乙市丙区住房和城...(本文书还有20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