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4)冀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黄*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10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车辆损失费30000元、施救费23700元,不服金额为53700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的车辆损失数额过高。一审时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车辆进行重新鉴...(本文书还有20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