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底某日,被告:宋**。
至嘉定区马陆镇樱花街**弄xxx-xxx号快鱼服装店内,窃得男款休闲裤1条(价值人民币129元)。
2020年5月底某日,被告:宋**
至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xxx号大融城商场**楼优衣库服装店,窃得内裤1条(价值人民币40元)、短袖条纹t恤衫1件(价值人民币79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宋**
至嘉定区马陆镇宝安公路xxx号大融城商场**楼耐尔优品店内窃得文胸2个(价值共计人民币132元)、内裤3条(价值共计人民币85元),后又至商场**楼小巴服饰店内窃得balabala牌女中童轻便跑鞋1双(价值人民币299元)。
大融城商场保安通过监控发现被告:宋**。
盗窃店主财物,2020年5月29日,被告:宋**。
再次至大融城商场时被保安发现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至现场将被告:宋**。
带...(本文书还有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