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盐城公司)与被告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盐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盐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理赔款52836.75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5月1日止赔偿等待期80天的保险费3350.43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56187.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日,被告杨**原告处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本文书还有1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