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雅生活智****************(以下简称雅生活沙溪分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世*********(以下简称世纪英姿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生活沙溪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世纪英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雅生活沙溪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世纪英姿公司向原告雅生活沙溪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481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每月拖欠物业费为基数,分别自当月11日起按每天1‰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世纪英姿公司拖欠原告雅生活沙溪分公司物业管理费未按时支付,具体情况如下。合同签订情况为2008年10月1日,原告雅生活沙溪分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山雅居乐雍景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景园公司)签订《中山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根据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本案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物业坐落于中山市××镇××路××号××街××楼××卡、10卡、11卡、12卡。权属人为中山市世*********。建筑面积分别为1934.76平方米、1990.05平方米、1782.40平方米、706.57平方米。交楼时间为已交付被告世纪英姿公司接收使用。物业费计收标准为根据《中山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收取。付费期限为根据《中山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二条第2点约定,甲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本文书还有6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