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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与江西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赣1027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7
  •  
  • 【案例概要】

    原告邬*与被告江西某某********(以下简称某某置地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邬*、被告某某置地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邬**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并退还原告车位转让权款37000元及违约利息2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不能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事实与理由:原告是金溪府××栋××单元××业主,原告于2020年6月8日付款37000元购买××室××号车位,协议载明2022年3月15日交付给原告使用现在已经快过去一年时间了,被告并未交付车位给原告使用,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跟物业沟通车位使用问题,得到的答案是被告未交付给物业,而且现地下室车位不具备开放使用条件由于被告违约,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与原告解除合同,并退还37000元车位转让款及违约利息被告某某置地公司辩称,被答辩人要求解除与答辩人签订的《【某某?金溪府】地下车位使用权出让协议》(下称《出让协议》),退回其车位转让款37000元及利息没有依据,理由如下。一、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认为被告未将停车位交付物业,且地下停车位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是错误的。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出让协议》,约定地下停车位交付使用的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交付标准为:地下停车位已达到使用条件(地面水泥平层,顶棚及柱墙腻子刮白,乳胶漆面层)。交接手续为:乙方(原告)应在约定的交付日携带本协议及缴清全部车位使用权款的票据按时到江西(某某?金溪府物业管理中心)办理车位交接手续。被告建设的地下停车位于2021年11月16日竣工验收,2...(本文书还有699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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